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将进行简并。
一、此次简并市区应税土地等级的原因
1、简并市区应税土地等级是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的需要。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当前土地的利用和管理中,客观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土地利用粗放、用地结构不够合理等。同时,随着我市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城市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保证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市政府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等级进行了适度的简并。其目的是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在现有税额标准范围内扩大我市高等级应税土地的范围,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来进一步引导和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效率,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2、简并市区应税土地等级是公平税负,建立公平纳税环境的需要。应税土地级别的划分以及其对应税额标准的确定,应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即土地收益高的土地应负担多的土地使用税。体现在税收征管当中,就是横向与国内同类城市以及周边地区的税负水平相当,纵向在全市内部做到应税土地税负的合理差距。根据资料显示,我市目前应税土地的平均税负不足5元/平方米,与国内同规模以及周边城市相比(济南市:一级16元,二级8元,三级4元,四级2.4元;杭州市:一级15元,二级10元,三级5元;合肥市:一等15元,二等10元,三等7元,四等5元,五等3元;除市区土地外,我市县一级为3元,县二级为2元。),税负相对偏低,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收益不相匹配。同时,就本市内部的税负结构而言,土地收益低的土地与收益高的土地之间税负也不均衡合理。为此,在现有的制度设计权限内,市政府通过简并市区的应税土地等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3、简并市区应税土地等级是同步城市发展,促进税收征管的需要。之前我市应税土地级别的划分以及其对应税额标准的确定,是以市国土管理部门2004年的综合土地级别作为依据的。一方面,在实际征管中由于难以结合土地的具体坐落区分应税级别,另一方面今后国土管理部门不再按综合用地进行基准地价体系的调整,如继续延用过去的综合土地定级结果会造成与城市发展实际的脱节。上述两种情况都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客观上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有改变和完善现有土地应税等级划分模式的实际需要。此次市区应税土地等级简并后的划分模式简洁明了,在充分考虑市城规划发展、尽可能保证税负相对合理的情况下,不同级别的土地界址列举清晰,便于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操作。
二、此次市区应税土地税额等级标准简并和划分调整的原则
1、立足城市发展实际和总体规划的原则。依照我市的城市化建设水平,针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在我市历轮总体规划的引导下,南京都市区的核心区、边缘区、郊野地区的空间形态已有一定基础。目前我市2007年至2030年规划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未来的中心城区由主城和江北副城、仙林副城和东山副城构成。因此市政府在简并市区应税土地等级时采取了老城——主城——副城——其余区域的等级分布体系,在空间上进行环形梯次的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将城市中的核心区域——以老城为框架,确定为市区一类地;以其余主城区为框架,确定为市区二类地;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副城,原则上确定为市区三类地;中心城区以外的都市区部分确定为市区四类地。
2、坚持合理稳妥的调整原则。在简并应税土地等级,适当调整对应税额标准时,一方面加强土地政策调控,促进城市建设当中土地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和相对应的土地级差收益。首先是坚持两个“平衡”,即横向上与周边地区的税负保持平衡,纵向上在全市范围内做到税负的合理差距。其次是尽量做到不再增加原低等级土地的税收负担,继续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3、兼顾简便适用的效率原则。从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减少今后管理中征纳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借鉴外地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利用主要街道、城墙、铁路、外环公路等易识别地理标志作为土地级别划分的界址,方便征纳双方的辨别,减少税收征收成本。
三、此次简并调整对我市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影响
1、原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下半年的8月份和11月份征期按新的市区土地应税等级计缴税款。
2、原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需要在下半年的11月份征期按新的市区土地应税等级计缴税款。
3、绝大部分原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已在5月份完成全年税款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在11月份进行一次补充申报,补缴下半年调整的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来说,其增加的土地使用税税负可以在税前列支,因此其土地使用税实际增加的税负一般低于名义增加的税负。
附:
市区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七级简并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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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土地
等级 |
具体范围 |
年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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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一类地 |
核心城区:东至明陵路—苜蓿园大街—光华路—大明路—宁铜铁路,南至应天大街,西至郑和中路—漓江路—浦江路—燕山路——燕山东路,北至南京西站铁路—南京站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沿城墙至中山门以内 |
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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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二类地 |
主城区:一类区域以外,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
7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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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东山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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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三类地 |
江南市区:除一、二类以外地区(含八卦洲、江心洲) |
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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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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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工业开发区(现六合区的西厂门、山潘、卸甲甸、葛塘、长芦,包括化工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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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除二类土地以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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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盘城、汤泉、桥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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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雄州、龙池街道及六合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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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四类地 |
浦口区:除市区三类地以外的区域 |
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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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除市区三类地以外的区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