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纳税咨询 >> 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
 
发布时间: 2010年 07月 26日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标题: 某企业2006年度是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是亏损,2007年度改为核定征收方式,2009年度又重新改为查账征收方式,请问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允许弥补2006年度发生的亏损?
问题类型:企业所得税   
问题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第五点关于亏损弥补问题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2006年度发生的亏损。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