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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年 07月 26日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己开发建设的存量房是否要交房产税?
问题类型:房产税   
问题回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己建的存量房,应当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对自用的商品房进行资产核算,没有确认房屋的原价,根据宁地税三发(1999)221号文件,地税机关将按其商品房的售价核定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应会计制度制度正确核算并记载房屋原价的,地税机关将按其记载的房屋原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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