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地税局接到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该纳税人参加辖区内某职称培训班的培训,缴纳全年学费,索要发票无果,该培训机构只向其出具了收据。自2010年4月以来,江宁地税局对全区50多家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展开核查,发现非学历机构收取培训费用不开发票或者以收据代替发票的情况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不同的营业款数额,税务机关作出了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目前,在南京市范围内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单位,其收取的营业款应开具江苏省地税通用发票或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发票(手写)。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六条: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人一定要主动加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学习,自觉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按规定开具发票,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