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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享受有关营业税减免
发布日期:2010-07-30 浏览次数:字号:[ ]

  八一前夕,南京军区某部士兵来电咨询,自己是从江西南昌市应征入伍的,年底就要退役了,想问退役后,自己自谋职业,享受那些税收优惠?

   税务干部政策解释:为了鼓励军队干部、士兵安心服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曹健 潘叔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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