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房地产公司以按揭方式销售楼盘时,为部分购房人向银行提供了贷款担保。2010年6月,几名购房人因不能偿还贷款,造成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还款150万元的责任。这笔担保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由于这笔按揭贷款担保损失发生的年度为2010年,因此,这笔担保的损失只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陈书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