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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年 07月 04日 信息来源: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问题标题: 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土地后,进行了开发,但尚未正式建房,现要将土地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开发成本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题类型:土地增值税   
问题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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