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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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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查账征收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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