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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提醒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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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于2012年5月31日截止。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在2011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于2012年1月30日截止,年度汇算清缴于2012年3月31日截止。

  3、年薪制个人所得税清算于2012年2月29日截止。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于2012年1月30日截止。

  南京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按上述期限办理相关税种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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