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部分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节日 放假日期 纳税申报顺延期限
元旦 1月1日~1月3日 1月19日
清明 4月2日~4月4日 4月19日
中秋国庆 9月30日~10月7日 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