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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2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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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部分月份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节日     放假日期       纳税申报顺延期限
  元旦     1月1日~1月3日    1月19日
  清明     4月2日~4月4日    4月19日
  中秋国庆   9月30日~10月7日   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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